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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舟人劳社险〔2007〕158号
2007-08-21
  • 市人力社保局

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舟人劳社险〔2007〕158号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企业在职职工最低工资、失业救济金标准享受养老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这部分人员的养老生活费,今后根据我市企业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救助金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二、退休的军转干部、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待遇调整,以及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发养老金,在过去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凭原有相关资料直接调整。未经审批的,由企业填写增资核定表(自谋职业退休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填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附件:

1、浙劳社老〔2007〕132号文

2、表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退休人员按浙劳

社老〔2007〕132号文增资核定表

3、表二:原工商业者按浙劳社老〔2007〕132号文增资核定表

4、表三:退休军转干部按浙劳社老〔2007〕132号文增资核定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7〕13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125元的额度调整基本养老金,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03元,在此基础上,按月人均22元的额度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人均57元乘以2006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调整标准。凡调整标准不到57元的市,统一按57元调整。各市调整标准如下:

杭州市68元 台州市66元 宁波市60元

衢州市58元 舟山市57元 丽水市57元

绍兴市57元 金华市57元 湖州市57元

温州市57元 嘉兴市57元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6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2005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5元。

3、在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19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男性年满70周岁(193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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